内蒙古一干部酒驾致4死 遇难者家属: 望尽快入土为安

2020-05-11 11:13:31

华商报记者5月9日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委政法委获悉,酒驾致4人死亡的潘某国5月8日已被免去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职务,当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商请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对全案依法审查起诉。

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

清明节扫墓途中遇车祸,兄弟四人不幸遇难

4月4日早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赵某海等4兄弟在车祸中不幸遇难。

5月9日,遇难者赵某海的儿子赵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不幸遇难的4人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黄羊洼镇沙敖村同一宗族,其中包括他的父亲赵某海(54岁)、叔叔赵某山(52岁,两人系亲兄弟),以及父亲的堂兄弟赵某启(51岁)、赵某飞(45岁)。

赵先生介绍,他家和几位叔叔家住得不远,相距不到一公里。4月3日,他父亲和三位叔叔相约第二天清明节一起乘坐叔叔赵某启的车扫墓祭祖,没想到途中遭遇飞来横祸。

据悉,事故发生路段为双向两车道。赤峰市敖汉旗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4月4日7时25分许,潘某国驾驶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内蒙古省道21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29公里+200米处时,遇杨某新驾驶的华泰特拉卡牌小型越野客车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杨某新开启左前车门时,潘某国向左躲避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赵某启驾驶的比亚迪轿车相撞,之后又与华泰特拉卡牌越野车及下车的杨某新相撞。事故造成比亚迪车驾驶人赵某启、乘车人赵某山、赵某飞当场身亡,赵某海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中,杨某新、潘某国和潘某国车上乘客闫某华亦受伤,三方车辆有不同程度损坏。

华商报记者从遇难者家属提供的照片中看到,发生碰撞的红色比亚迪汽车前部和左侧部严重变形,几近报废;白色大众汽车的引擎盖只能看见大半边,左前轮胎和轮毂东倒西歪,伤者满脸鲜血倒在路边……

事故致4人不幸身亡,3人受伤

事故致4人不幸身亡,3人受伤

伤者扫墓途中车辆冒烟,下车查看遭遇车祸

26岁的杨某新是事故中的伤者,是敖汉旗新州个休经营者。

杨某新的妻子告诉华商报记者,事发当天,杨某新和49岁的父亲开车去扫墓,途中突然发现车的右前方冒烟,便将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准备下车摆放警示标牌,查看故障。人刚一下车,就发生了后面的事故。丈夫还在医院治疗,右手四根手指离断伤,虽然经过手术再植,但现在仍没知觉。另外,碰撞还造成丈夫右侧胫腓骨骨折,左侧肱骨骨折,腹部多发挫裂创。“ 经敖汉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丈夫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杨某新的妻子介绍,当时公公未下车所以没受伤,但受到很大惊吓。

据悉 ,事故中,杨某新的汽车左前车门被撞坏。事后经检查,之前冒烟的地方并无大碍。

警方:肇事者系敖汉旗委政法委副书记,逃逸后让同车人顶包

经警方抽血化验,潘某国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属酒驾。

当地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潘某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遇前方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开启左前车门时,采取措施不当超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杨某新驾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潘某国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新负次要责任,赵某启、赵某山、赵某飞、赵某海、闫某某无事故责任。

另外,交警在调查中发现,肇事的潘某国系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在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的初始阶段,潘某国隐匿自己驾车,同车乘客闫某华顶替潘某国驾车发生事故,潘某国潜逃藏匿逃逸。

潘某国驾驶的肇事车损毁严重

潘某国驾驶的肇事车损毁严重

敖汉旗委政法委:潘某国肇事系个人行为,已免职

5月9日下午,敖汉旗委政法委一工作人员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称,潘某国驾车肇事是个人行为,敖汉旗委5月8日已按组织程序免去了潘某国的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职务。

该工作人员介绍,事故发生后,敖汉旗委政法委成立了由公安、司法、镇村干部组成的4个工作小组,与遇难者家属对接、协调善后工作。该工作人称,应遇难者家属要求,目前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已将案件移送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5月9日,赤峰市委宣传部官方微信公众号“赤峰发布”就此案发布的“情况通报”称:在公安机关调查初始阶段,肇事车辆内乘客闫某华称自己为驾驶员,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肇事车辆驾驶员为潘某国,闫某华系冒名顶替。经鉴定,潘某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经核实,潘某国为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闫某华为敖汉旗人,无业,二人系朋友关系。

2020年4月5日,潘某国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经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批准,敖汉旗公安局对潘某国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执行逮捕。4月30日,敖汉旗公安局将潘某国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闫某华涉嫌包庇罪移送至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为确保案件审理依法、公正、客观、及时,5月8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令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同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商请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对全案依法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依法办理中。

遇难者家属称,事故发生一个多月了,肇事者家属至今没有和他们联系。“四位亲人的遗体目前还在敖汉旗殡仪馆,事件不解决,他们就难以入土为安。”

5月8日,敖汉旗派出的工作小组和遇难者家属曾就善后事宜沟通过,目前还没有结果。“4位遇难者都是农民,也都是家里的顶梁柱,希望在相关部门协调下尽快圆满解决,让遇难者入土为安,让家属早日从伤痛中走出来。”

事故致4人不幸身亡,3人受伤

事故致4人不幸身亡,3人受伤

专家:政法委副书记身份或使刑罚加重

酒驾、逃逸的法定刑期是多少?让人顶包会不会加重处罚?政法委副书记知法犯法,其身份会不会影响(加重)司法机关对其的判罚?肇事者家属至今未赔礼道歉、慰问死者家属,未提赔偿问题,会不会影响司法机关对肇事人的判罚?顶包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舒洪水介绍,《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案中,潘某国酒后逆向行驶,导致四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徒刑;潘某国还具有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若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被害人赵某海的死亡结果同潘某国的逃逸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有证据证明潘某国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赵某海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潘某国的行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舒洪水称,潘某国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已经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指使闫某华为其“顶包”,该行为应单独予以评价,属于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根据《刑法》第307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单独构成妨害作证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舒洪水指出,涉案人的身份是可以影响量刑的,这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即刑法中所谓的身份犯的问题,具体可分为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但哪些身份可以影响量刑?特别是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还存在较大争议。在交通肇事罪,《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关于量刑身份的明文规定;在妨害作证罪中,《刑法》第307条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潘某国虽然是政法委副书记,但并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不具有法定从重的身份。但潘某国作为政法委书记,如果利用自己的职权让他人为自己“顶包”的,身份还是可以作为酌定从重量刑情节。

舒洪水称,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的,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并未真诚悔罪、赔礼道歉,也未积极赔偿损失的,很难认为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因为交通肇事罪评价的核心是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害并不会必然导致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大小。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杰律师介绍,该案目前定性是交通肇事罪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死亡二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特别是有逃逸等恶劣情节的,最高刑期是七年有期徒刑。如果是因为肇事人的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是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让人顶包属于一种事后指使他人作伪证,属于一种妨害作证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被单独定性而加重处罚。

曾杰认为,对于当事人的身份是否会影响法院的判罚,不久前北京某国企纪检干部余某平因酒驾肇事致人死亡且有逃逸情节,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平作为一名纪检干部,本应严格要求自己,明知酒后不能驾车,但仍酒后驾车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特别是逃逸后擦拭车身血迹,回现场附近观望后仍逃离,意图逃避法律追究,主观恶性较大,最终加重处罚。“当然,本案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才能做出准确判断。”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介绍,交通肇事中的顶包,违反了我国《刑法》,顶包者将涉嫌包庇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之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如果真正的交通肇事者存在威胁、暴力方法迫使他人顶包的,还可涉嫌妨害司法罪。

释疑:为什么要指定管辖?

旨在避免司法腐败、避免权力影响

司法机关申请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指定管辖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赵良善介绍,对于指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之规定,指定管辖发生情形主要有回避、管辖权争议、上级法院认为必要情况,指定管辖的意义在于解决管辖纠纷,避免因犯罪嫌疑人特殊身份而产生的司法腐败或权利限制,促进司法审判公正性、中立性、公平性,避免刑事审判被黑暗势力干预或者受到某种不当影响,以维护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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